一方是軍官,一方是士官,能安置在配偶駐地嗎

作者|軍路君

一方是軍官,一方是士官,能安置在配偶駐地嗎

諮詢:

情況是,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男軍人為正連職,女方為中級士官四級警士長警銜,妻子今年12月面臨轉業,可是老公沒有到副營職不符合隨軍條件,請問這種情況女方可以隨男軍人駐地異地安置工作嗎?還是說只能回入伍地安置呢?謝謝能幫忙解答下嗎?

答覆(本期由軍路君解答):

先說一下,您雖然屬於雙軍人,但由於一方是軍官,一方是士兵,對於您配偶的退役安置參照的是退役士兵安置有關規定,不適用軍隊轉業幹部相關規定。故您配偶在退役時,和是否符合辦理隨軍條件,關係並不是很大。

目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確定,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綜合為準,按照規定,安排工作計程車兵,可以隨父母、配偶及其父母戶口進行安置。

您目前是現役軍人,戶口並不在地方,而在由部隊管理。故而您的配偶,根據符合的條件,可以隨父母(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發生變更的)或您父母的戶口進行易地安置。

除了上述的易地安置條件,也並非絕對不能安排在您的駐地。《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還有明確一種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這種特殊情況,主要指:

一是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批准;二是需要照顧就醫、就業、生活困難的殘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單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間有重大立功受獎表現,當地政府和有關用人單位願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除此以外,還有4種情況,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是因戰致殘的;二是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是是烈士子女的;四是父母雙亡的。

具體,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諮詢擬安置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安置部門最終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