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評】為生產銷售做準備的行為的專利侵權認定

本案是發明專利侵權案件中對被告所實施的不同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所作出的典型判決。臨近保護期的專利仍然蘊含較大的商業價值,潛在的生產廠家往往會實施少量試生產、少量出口和銷售、寄送樣品、預申報許可證等行為,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實踐中往往存在爭議。涉案專利“殺節肢動物的鄰氨基苯甲醯胺”是業界較為知名的農藥產品,因專利保護期臨近屆滿,相關廠家開始為生產銷售做準備。法院對被告的一系列行為進行逐一判斷,為專利權的保護劃定了合理的邊界,既有效維護了專利權人在專利保護期內的合法權益,又準確規範其他生產廠家的預生產行為,為企業有效防範法律風險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號:(2020)魯02知民初169號

案情簡介:

原告FMC公司、FMC農業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濰坊潤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訴至法院。兩原告作為涉案專利的共同所有人,發現被告實施了製造、使用、銷售(包括出口)和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並已就更大規模生產侵權產品做好充分準備,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及法院觀點: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是否構成侵權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原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6、8-12、19,被告對涉案氯蟲苯甲醯胺原藥、製劑及用於製造氯蟲苯甲醯胺原藥的關鍵中間物原料“3-溴-1-(3-氯-2-吡啶基)-1H-吡唑-5-羧酸”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事實無異議,並認可其產品與被告在企業標準及農業部登記的化學式成分一致,且不申請鑑定,故法院對雙方當事人認定的該事實予以確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6、8-12、19的保護範圍。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被告侵權行為包括:

1、被告製造並向俄羅斯客戶出口被訴侵權產品98%氯蟲苯甲醯胺原藥的行為。

對此,原告主張被告構成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被告則辯稱其向俄羅斯客戶銷售產品系樣品寄送行為以及買方用於科學實驗。法院認為,被告在出口該產品時申報總價為684美元,被告未經兩原告許可,

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

侵犯兩原告專利的氯蟲苯甲醯胺原藥,該行為構成侵權。

2、被告製造並向廣州寄送氯蟲苯甲醯胺製劑的行為。

對此,原告主張被告構成生產、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被告則辯稱其寄送3瓶氯蟲苯甲醯胺製劑系被告試生產的樣品,沒有向收貨方收取任何費用。法院認為,從被告員工田寶學與客戶的微信聊天內容來看,

雖然被告未向收貨方收取任何費用,但該行為亦構成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原告專利產品的侵權行為

3、被告製造被訴侵權產品並出口至烏拉圭的侵權行為。

對此,原告主張被告構成製造、銷售“CLEVEROLEXTRA”(氯蟲苯甲醯胺35%)粉狀產品的行為,被告則辯稱該產品系被告子公司向另外一家烏拉圭公司—FENASOL有限公司所購買,並非被告製造並從中國出口至烏拉圭。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被告及關聯子公司在烏拉圭登記相關農藥產品的相關證據中顯示被訴侵權產品的製造商包括FENASOL有限公司,在其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袋上亦顯示製造商或加工商為FENASOL有限公司,原產地為烏拉圭等資訊,原告所提交的證據

不足以證明該被訴侵權產品系被告從國內生產並出口至烏拉圭

,故對原告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4、被告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原告主張被告製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所使用的關鍵中間物原料“3-溴-1-(3-氯-2-吡啶基)-1H-吡唑-5-羧酸”亦落入原告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對此被告並無異議,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

為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其專利產品

,其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5、被告公佈氯蟲苯甲醯胺原藥生產標準以及獲得農業登記證、透過農藥生產許可評審以及為獲批農業登記證的試生產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系向相關行政部門辦理農藥登記許可,不能證明被告已從事實際生產和銷售,故對原告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6、被告在其網站上對氯蟲苯甲醯胺相關產品進行宣傳介紹,構成許諾銷售行為。

法院認為,從原告提交的相關公證書可以看出,透過登入被告網站中的相關頁面,可以檢視到氯蟲苯甲醯胺相關產品的宣傳介紹以及網站中關於氯蟲苯甲醯胺相關產品的內容,結合被告關於年產6500噸殺蟲殺菌劑4000噸除草劑專案(一期)中“該一期專案建成後……其中包括氯蟲苯甲醯胺1000噸/年”的公示內容,被告的行為構成

為生產經營目的許諾銷售

的行為。

被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的發明專利權的產品,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於賠償數額,因兩原告未向法院證明其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其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被告因侵權獲利的情況,法院綜合考慮兩原告專利的型別、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情節、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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