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養老院老人摔傷,經搶救不幸死亡!免責條款能免責嗎?

摔傷、噎食、被推倒受傷……老年人在養老院生活過程中,因養老院照顧不周、第三人侵權等原因,造成人身受損害案件有逐漸攀升趨勢,養老院作為受託方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何承擔侵權責任?北京豐臺法院法官認為,養老機構服務糾紛頻發,與養老機構護理精度不夠、管理不完善等原因有關。養老機構應當提升服務精度,完善功能區劃分,對不同人群分類管理。相關部門也應加大監管力度,規範養老機構的經營標準。

案件

養老院內老人人身受損害頻發

自2018年起,張大爺就入住北京一家養老院,並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此後,張大爺曾在2019年6月因病住院治療,並於當年7月10日重新回到養老院居住。

老人的兒子訴稱,2019年10月,因為護理人員照顧不周,致使原本就身體狀況不佳的張大爺摔傷,身體左側大面積壓瘡,同時發現右側股骨頸骨折,使老人殘疾由原來的二級加重為一級。後張大爺住院治療,但經過搶救,老人仍於2020年1月25日死亡。張大爺的兩個兒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養老公寓退還醫療保證金10000元並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48786。98元。

在之前雙方簽訂的養老合同中,養老機構曾將因行走不穩跌倒等情況導致老人出現傷殘、死亡意外作為免責條款。但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養老機構在服務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責任,屬無效條款,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令某養老公寓退還原告保證金7161。29元;並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27678。98元。該案二審亦維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透過對格式合同中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給予否定性評價,讓養老機構意識到,切勿透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明確按照合同履行應有義務。”豐臺法院長辛店法庭庭長周生輝表示。

與之類似的老人在養老院內人身受損害的案件並不罕見。

2019年6月,程大爺在某福利中心內,因為吃雞蛋窒息死亡。老人的家屬起訴後,法院確認福利中心對於腦梗老人沒有盡到更高的護理責任和注意義務,在老人發生噎食採取搶救措施時,明顯缺乏有效處理。對於程大爺因噎食死亡產生的經濟損失,應由某福利中心承擔50%的賠償責任。故判令某福利中心支付老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21922元。

2020年4月,八旬老人孫大爺在養老院中被一名智力殘障人士推倒後受傷。推倒孫大爺的李某因智力障礙,曾被法院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其繼母張某為其監護人。李某、張某、某養老公司被孫大爺起訴後,法院審理認為,事發時未有工作人員在現場管理服務,故某養老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綜合案件情況,依法確定李某、張某承擔70%的責任,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7 662元;某養老公司承擔30%的責任,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0 426元。

現象

養老機構護理精細度不夠

據豐臺法院長辛店法庭庭長周生輝介紹,五年來,該院共受理40餘件涉養老機構的服務糾紛案件,案由多為侵權責任糾紛、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法官認為,涉養老機構服務糾紛案件頻發,折射出養老機構護理精細度不夠,未盡到相應護理等級的照顧義務。

“享受養老院服務的人員複雜多樣,有老年人、殘疾人、特殊體質等,但是不同群體沒有分類管理。特別是對於一些特殊群體人員的看護,比如生活不能自理、體質特殊等,養老院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盡到相應護理等級的照顧義務。” 周生輝介紹說。

此外,很多養老機構管理不夠完善,公共區域護理人員缺位、護理不專業,影片監控存在死角。

“一些養老院公共區域功能區分不完善,休息區、娛樂區混同,”周生輝法官說,“比如有養老院在樓道平臺處放置電視,但沒有擺放桌椅板凳,人員在樓道站立聚集觀看,容易發生碰撞風險。”

由於養老機構居住人員眾多,因瑣事發生衝突致使人身受損害的情形也屢見不鮮。豐臺法院法官在梳理後發現,因老年人之間打架或衝突等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例時有發生,例如因瑣事發生口角,雙方發生肢體衝突,造成人身損害等。

建議

養老機構應對不同人群分類管理

圍繞涉養老院案件中反映出的共性問題,周生輝法官建議,養老機構應當提升服務精度,完善功能區劃分,對不同人群分類管理,提供差異化服務,同時相關部門也應該加大監管力度,規範養老機構的經營標準,對於有重大風險隱患的及時叫停,對於檢查中發現問題的限期整改。

周生輝法官也提醒老人子女,要提高養老責任意識,與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父母居住在養老機構的,子女要經常探望,也要給予老人精神慰藉。”

“對於在審判中發現的共性問題,法院也會及時與行業協會及監管部門反饋,強化行業規範,個性問題則透過傳送司法建議等方式建議其改正,共同為老年人安度晚年創造良好環境。”周生輝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