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能夠提供可以識別被告的資訊,即使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也應受理

原告能夠提供可以識別被告的資訊,即使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也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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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資訊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觀點

根據本條的要求,只要原告能夠提供可以識別被告的資訊,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或者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並非客觀、準確的住所,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受理。在被告的住所並不明確,且法院查證不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透過公告方式向被告送達。

另外,在人民法院實施立案登記制的情況下,對於案件的實體審理屬於立案之後的處理、因此,在立案階段,無論原告與被告是否實質上具有某種法律關係,即被告是否是與原告具有法律關係的合適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被告,均不影響人民法院受理該案。至於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經過實體審理、認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並不合適,被告與原告並無相應的法律關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則屬於人民法院實體審理之後的處理問題。

相關案例

(2022)陝06民終2810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第九十一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第九十五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本節規定的其它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終結訴訟。”本案中,上訴人起訴時提供了被上訴人李松遠的身份資訊及住址等具體資訊,足以使李松遠與他人相區別,可以認定有明確的被告。在此情況下,一審裁定僅以上訴人不能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依據不足,本院予以糾正。

(2022)豫14民終6478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起訴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即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本案中,上訴人在起訴時提供了被上訴人於雷的姓名、住所地、身份證號碼等資訊,足以使被上訴人於雷與他人相區別,符合立案受理條件。原審法院在未窮盡送達手段的情況下以無法向被上訴人於雷送達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不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至於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屬於實體審理的範圍,應待實體審理後以判決確定。

(2022)遼01民終17221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04]17號)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因有關部門不准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資訊,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須有“明確的被告”,指的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起訴將被告特定化,被告是自然人的,須確定其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等。本案原告起訴已提供包括被告身份證影印件的上述基本資訊,不屬於沒有明確的被告。按原告起訴所提供被告的住址不能直接或郵寄完成送達,尚有依申請查詢和其他送達程式須進行,一審所作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來源:

民事法律參考、山東高法

釋出於: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