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4日,女方全額返還彩禮,教訓慘痛……

文|莊志明律師

中午在新浪微博

“頭條新聞”上看到一個好玩又不新奇的新聞,又是關於彩禮的:

男女同居4日,女方全額返還彩禮,教訓慘痛……

男女雙方同居

4

日,分手,男方要求返還給付的現金、三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考慮到雙方相處時間僅為

4

天,

……

締結婚姻關係的條件不成就時,李女士應當予以返還。故判決李女士向王先生返還

10000

元並返還

70

餘克三金的同等價款。

大家先看看該帖子下的留言,如今看新聞,看評論往往比看新聞更有趣,特別是前面幾個熱度評論往往能決定和引導輿論的導向:

男女同居4日,女方全額返還彩禮,教訓慘痛……

NO1

熱度評論是:“

可這是王先生提出的分手啊,這不是想白漂?

”看得出來網民普遍對男方的做法嗤之以鼻,但這些想法只能說是樸素的正義感。王先生的做法在法律層面上確實是有依據、站得住腳的。

最高人民

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五條

明確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本案中的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返還現金和三金的法律依據就在如此,雙方僅僅同居,

未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加之該財物從金額和形式上看具有彩禮的性質,此時就具備了返還彩禮的合法性。

不過說實話,假如王先生是個億萬富豪,或許這

1

萬元就能作為對女方的贈與而免於返還呢,身份對彩禮的認定有時是有用的。本文不展開這個說法的闡釋。

至於王先生一方提出分手,此不影響彩禮返還,因為法律沒規定提出分手方不得要求返還彩禮。不過在實際生活中法院有時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進行酌情考慮返還金額,但本案中同居

4

天不會在法院“酌情”考量的範疇。

在我國婚姻成立只有一種形式,那就是民政局登記結婚,沒有其他形式。

“事實婚姻”只是老輩、老老輩曾經的歷史形式,漸行漸遠,對於年輕人已不存在“事實婚姻”了。如今不要說同居

4

天了,就是同居

40

年,也不會形成“事實婚姻”關係。

訂婚、同居、婚禮都不是婚姻的要件,它們不具有任何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止步於這些形式,特別是對於女性來說,一旦權益受

“侵犯”時,在法律層面是很難得到保護的。

本案中的李女士若是和王先生登記結婚,雙方分手,王先生若主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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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和三金,法院基本上是不會支援他的。這麼一比較,就會發現婚姻對女性的保護了。

當然了,婚姻也是一把雙刃劍,結婚登記了,離婚後若(想)再婚,那就是

“二婚”。沒登記的男女同居狀態,分手了,和他人結婚,那是頭婚。這其中衡量的道道我就不多說了,各有利弊吧。

最後,提一個忠告(主要是對女性),如果是真心過日子的,一定要登記結婚,而不是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的同居。只有登記的婚姻才是對女性最溫柔、最貼切、最敞亮的保護。

釋出於:江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