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學歷、資歷、職稱層級等限制

不受學歷、資歷、職稱層級等限制

近日,四川省人社廳印發了《四川省優秀青年人才(高階)職稱評審綠色通道管理辦法(暫行)》。本辦法於印發之日起30日後正式實施,暫行兩年,並且明確工作業績、能力、水平和貢獻等達到相應系列(專業)高階職稱申報條件的優秀青年人才,可按本辦法申報高階職稱評審,不受學歷、資歷、職稱層級等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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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青年人才標準:

本《辦法》規定的優秀青年人才,需同時具備兩個標準。

一 青年標準。年齡在40週歲以下為本《辦法》規定的青年。

二 優秀標準。以下八類人才為本《辦法》規定的優秀人才。

1。獲得省部級及以上人才表彰獎勵、人才計劃稱號。

2。獲得國家級獎項(排名前五)、省部級獎項(排名前三)。

3。獲得四川省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認定。

4。博士後期滿出站。

5。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博士畢業、一流建設學科博士畢業。

6。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四川技能大師、四川工匠、擔任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在世界技能大賽中獲得銅牌以上獎勵,或在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中獲得前5名(雙人賽項前3名、三人賽項前2名)等高技能人才。

7。長期紮根基層一線特別是艱苦邊遠地區,在鄉村振興、基層治理或急難險重任務中發揮重要作用,符合“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標準,獲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獎勵。

8。其他政策規定可以申報的優秀青年人才。

原文:

四川省優秀青年人才高階職稱評審綠色通道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援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川府發〔2021〕8號)要求,進一步激發我省優秀青年人才創新創造活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優秀青年人才,是指年齡40週歲以下,我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

(一)獲得省部級及以上人才表彰獎勵、人才計劃稱號;

(二)獲得國家級獎項(排名前5)、省部級獎項(排名前3);

(三)獲得四川省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認定;

(四)博士後期滿出站;

(五)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博士畢業、一流建設學科博士畢業;

(六)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四川技能大師、四川工匠、擔任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在世界技能大賽中獲得銅牌以上獎勵,或在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中獲得前5名(雙人賽項前3名、三人賽項前2名)等高技能人才;

(七)長期紮根基層一線特別是艱苦邊遠地區,在鄉村振興、基層治理或急難險重任務中發揮重要作用,符合“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標準,獲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獎勵;

(八)其他政策規定可以申報的優秀青年人才。

第二章申報評審

第三條工作業績、能力、水平和貢獻等達到我省相應系列(專業)高階職稱申報條件的優秀青年人才,可按本辦法申報高階職稱評審,不受學歷、資歷、職稱層級等條件限制。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優秀青年人才高階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在省專家服務中心設立服務視窗,每年上、下半年集中受理,為優秀青年人才提供“一站式”高階職稱評審服務。

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申報。

第五條優秀青年人才申報高階職稱評審,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個人申請。申報人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實行誠信承諾制度。申報人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四川省優秀青年人才高階職稱申報表》;

2。本辦法第二條相關證明材料;

3。工作業績、能力、水平和貢獻等證明材料;

4。國家規定實行人員准入控制的,應提供執業資格證明;實行考評結合的專業,應提供在有效期內的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5。中央在川單位的,需出具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的委託評審函。

(二)單位初審。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過核實無誤的,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提出推薦意見,報送省專家服務中心。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由主要工作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等程式。

(三)視窗複核。省專家服務中心對申報人所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復審。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時限。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複審無誤的,受理申報材料並報送相應的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

(四)組織評審。優秀青年人才高階職稱評審由經核准備案且在有效期內的相應系列(專業)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根據申報參評人數,從專家庫內抽取3名以上專家組成職稱評審委員會,採取評審、答辯、業績展示等方式,及時組織完成評審工作。

(五)社會公示。擬透過的人員名單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站對外公示5個工作日。

(六)確認發證。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無問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有關程式確認並印發職稱檔案及證書。職稱檔案抄送有關省級部門或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主評審單位以書面函告結果,由其自行運用評審結果並辦理證書。

第六條評審許可權下放地區(單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優秀青年人才,經本級評審許可權管理地區(單位)同意,可按照本辦法申報參加職稱評審;自主評審單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優秀青年人才,經所在單位同意,可按照本辦法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七條按本辦法參加評審未透過人員,如未獲得新業績、貢獻和獎項,不得再次按本辦法申報同一層級或高一個層級職稱。在相關係列(專業)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參加評審未透過人員,如未獲得新業績、貢獻和獎項,不得按本辦法參加評審。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撤銷其職稱,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3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認真履行稽核職責。對發現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各高階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評審勞務費等相關費用由省專家服務中心按規定承擔。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各地可按照職稱管理許可權參照本辦法設立相應層級的優秀青年人才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第十二條本辦法於印發之日起30日後正式實施,暫行兩年。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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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於: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