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案!借款未處理補繳個稅532萬!個人向企業借款一定按這個來

接近年關,賬面上的個人借款千萬別忘了處理,搞不好就要多交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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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未處理

補繳個稅532萬!

慘案!借款未處理補繳個稅532萬!個人向企業借款一定按這個來

違法事實:

存在替股東支付購房款20,392,897。00元和借款6,203,000。00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個人所得稅的事實。

處罰決定:

應補釦繳上述兩項個人所得稅款共計人民幣5,319,179。4元。

案件提醒:

(1)自然人

股東

向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應按“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專案計徵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

員工

向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應按“

工資薪金所得

”專案計徵扣繳個人所得稅。(關於員工借款,各地稅局執行口徑並不統一)

年底將近,在此提醒各位納稅人,年關務必處理好賬面上的個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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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企業借款

3大爭議

一、納稅主體範圍的確定

納稅主體總共包括3類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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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對企業的關聯人員徵稅,非關聯人員不徵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8〕83號)》

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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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企業員工向企業借款徵稅,只限於

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

,將所有權登記為員工個人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的

其他借款行為

是否徵稅

並無明確規定

。換句話說,如果企業出借的資金未用於購買上述資產或財產所有權未登記到個人名下,不適用上述政策。

所以對於員工借款,納稅年度終了未歸還,是否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稅,建議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納稅年度終了的理解

在實務中,對於年度終了未歸還借款的時間節點問題,各地執行不一。一般有以下2種規定:

(1)按

借款滿一年(即12個月)

計算,超過12個月不歸還,就徵個人所得稅;

(2)

以12月31日

為歸還界限,確定是否徵稅。

其實我們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

期限超過一年

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

這裡的一年,應該是滿一年(即12個月),因為如果納稅人12月30日借款,以12月31日為歸還界限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對於納稅人來說,還是要把握好時間節點,

按當地的具體規定執行

三、是否用於企業生產經營

投資者借款是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還是用於其他方面,實務中也是頗有爭議。

觀點一:

一般來說,企業出借給個人資金未收取利息,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出借資金收取利息,為企業債權性投資,取得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屬於企業經營行為。

觀點二:

對於個人借款,我們會記入到“其他應收款”科目,但是它跟“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不同,“其他應收款”核算的是企業

經營活動以外的

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並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

無論這兩大觀點誰是誰非,我們在實務中發生個人借款行為,一定要在

借款單中詳細寫明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業務

,後續相關經營活動的憑據應與借款單所列用途

相符

;如果借款自用,或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則不應超過期限,否則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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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掌握

個人無償借款涉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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