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答辯狀如何書寫

410答辯狀如何書寫

【問  題】

答辯狀,是在訴訟活動中,被告人、被上訴人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或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反駁和辯解的法律文書。所以無論是一審答辯狀還是二審答辯狀都非常重要,那如何書寫簡短、精煉的答辯狀呢?

【解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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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答辯狀的結構

答辯狀的結構通常包括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答辯事由、答辯內容、致送法院以及答辯人簽章等六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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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撰寫民事答辯狀應當注意的事項

1、製作一審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起訴狀中的內容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針鋒相對,直接指出並予以反駁;沒有明顯錯誤的,可以根據被告的觀點進行立論。

案例  J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訴黑龍江省Q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02年7月初,原告J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與被告黑龍江省Q廠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國道主幹線至被告廠區的公路施工工程,工期為60天,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格標準,工程價款以路面面積為計算單位,每平方米180元。由於勘查不到位,施工路段存在的軟基路段沒有事先勘查出來,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設計變更。設計單位在作出設計變更決定時,只對工程量作出了預算,沒有對工程價款作出預算。原告按照設計變更繼續施工。至2002年9月21日,路面工程完工,路肩、邊溝、橋涵、路燈安裝工程沒有全部完工。2002年11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價款101萬元。

接受被告的委託後,筆者認真審閱了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到施工路段實地察看了施工現場的現狀,還到設計單位諮詢了工程施工方面的一些專業問題。在基本瞭解案情和理清雙方爭議焦點的基礎上,代被告製作了答辯狀。

【範本1】

一審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黑龍江省Q廠

住所地:J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廠長

被答辯人:J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所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是“以水泥面為計算單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工程價款路面三層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辯人的確是在2002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並不能因此就認為被答辯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提前竣工”。因為:一方面,截止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辯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工程的內容除路面以外還包括“路肩、邊溝、橋涵和路燈”等附屬工程,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實際上並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02年9月30日(含養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養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計算,被答辯人應當在2002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才可以說是“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可是,一直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辯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誰違約顯而易見。

第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並未按照施工進度付工程款”也並不是事實。按照雙方代表於2002年10月18日簽字確認的《Q廠支路路面實測結果》可以確認:路面面積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價格計算,合同價款總額應當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累計支付工程款120萬餘元。這怎麼能說答辯人沒有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呢?況且,該項工程並沒有透過黑龍江省JF公路工程指揮部組織的統一驗收,因此,雙方也沒有進行最後的工程結算。在這種情況下,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剩餘工程款顯然是於法無據的。

第四,答辯人承認設計變更部分導致了工程價款的增加,但是,在設計單位沒有提供預算資料之前,答辯人無法確認該部分價款。答辯人承諾,在設計單位提供預算資料或者工程經過指揮部驗收合格並確認工程量之後,答辯人可以先參照去年的工程定額費用撥付工程款,待統一決算後進行最後的結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一種明顯的惡意訴訟行為,應當依法予以駁回。同時,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的權利。

此致

黑龍江省J市中級法院

答辯人:黑龍江省Q廠

2002年12月12日

由於向法院遞交答辯狀之前,已經將需要舉證的證據全部收集完畢,在製作答辯狀時,很容易就找到了雙方爭議的焦點,也就非常容易地提出了與原告的訴訟請求針鋒相對的答辯意見。令人費解的是,在收到被告的答辯狀之後,原告不但沒有認真考慮被告的答辯意見,反而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46萬餘元。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38萬餘元,也就是未結算的28萬餘元加上設計變更部分的10萬餘元。從這個數字來看,原告的訴訟實際上是失敗的,因為法院判決的金額就是其應得的金額,而且被告並沒有拒絕支付的意思表示,實際上也沒有不履行支付義務。這起案件告訴我們,原告不一定都是有理的,被告也不一定都是無理的,應訴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是否能夠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提供有力的證據,從而進行有理、有力、有節的辯駁。

另外,在辦理這起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律師隊伍中存在的兩種現象,有必要在此予以介紹並表示堅決反對。一種現象就是筆者前面提到的,在收到被告的答辯狀之後,原告不但沒有認真考慮被告的答辯意見,反而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46萬餘元。原告這一做法的主導者,就是該公司聘請的本案的第一位代理律師(為了敘述方便,暫且稱他為S律師)。S律師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非要在被告已經明確了答辯意見並且提供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還堅持把訴訟請求的金額由小變大?這其中的緣由應該是不言自明的。令筆者感到欣慰的是,本案第一次開庭之後,原告就與這位S律師解除了代理關係。

另一種現象也是發生在S律師身上。第一次開庭過程中,原告申請工程監理單位的一名監理工程師作為原告方的證人出庭作證。根據庭審規則,出庭的證人應當由申請方首先詢問。S律師從這位證人口中得到了原告需要的證言。接下來,由筆者代表被告對證人進行詢問。令筆者沒有想到的是,在筆者詢問完畢之後,S律師居然向合議庭提出,這位監理工程師的證言不應予以採信。理由是監理公司是被告聘請的,與被告有利害關係。筆者當時立即予以反駁:第一,監理公司是被告聘請的不假,但這位監理工程師是由原告申請作為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他前來作證的行為並未事先徵得單位的同意,剛才我對他進行詢問的時候,他已經明確承認了這一點。因此,證人作證的行為只是他的個人行為,與監理公司沒有任何關係。既然證人不是代表監理公司前來作證的,他與被告之間有利害關係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第二,既然原告代理人主張對自己申請出庭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不予採信,申請這位證人出庭豈不是多此一舉?第三,在自己找來的證人作出了對自己不利的證言的情況下,想方設法否定證言的做法是違背誠信原則的。

上述兩種現象是目前律師隊伍中存在的惡習的集中體現,它反映出部分律師在職業道德方面的缺失:為了達到增加收入的目的,不惜以損害自己名譽為代價調詞架訟;為了片面地追求有利於委託人的訴訟結果,而無視訴訟的客觀規律和律師的價值。這些惡習對於年輕律師的成長是十分有害的,雖然對年輕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方面的教育不是寫作本書的初衷,但筆者始終認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方面的教育不應孤立於律師的執業實踐,也不應是空洞的說教和長篇大論的理論,而應當和律師執業活動的點點滴滴緊密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造就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

2、製作二審民事答辯狀時,內容要全面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不僅針對被上訴人,往往也會針對一審判決,因此,在進行二審答辯時,不僅要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和辯解,還要對一審判決的程式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和準確、採信的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適當的迴應。

下面以案例介紹二審答辯狀的寫作方法。

【範本2】

範本二審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PM工業區177號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P市X公司

住所地:遼寧省P市X區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D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D商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提起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如何定性並不會對本案產生任何程式或者實體上的影響,況且被答辯人在原審答辯狀中已經自認了“實際履行時雙方並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約定履行”的事實。因此,原審以買賣合同糾紛立案並判決並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第二,被答辯人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料價格上漲”的事實,因此,原審判決根據被答辯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顯示的價格,認定雙方交易的單價為每噸16,900元是正確的。

第三,由於被答辯人是在其設在D市的加工廠將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該加工廠距離約定交貨的地點不足3公里,被答辯人的代理人在原審過程中自認兩地點之間的運費是每噸15元。原審判決在被答辯人自認的基礎上作出相關認定並無不當。

第四,被答辯人已經在原審答辯狀中自認:“在合同期間我公司提供的貨物其中有一批36噸,以抽檢不合格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異議後,並請原告檢驗人員重新檢驗為合格”。但是,被答辯人並未提供能夠證明被退回的36噸貨物再次交付給原告的證據。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此致

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R公司

2008年8月29日

3、答辯狀寫作規則

無論是一審答辯狀還是二審答辯狀,在寫作時都要做到內容簡短、精練,不要長篇大論,不要對原告或者上訴人及其代理人進行人身攻擊,切忌受委託人的影響而感情用事。有些時候,可能由於接受委託的時間較短,準備時間不足而造成對案件事實不甚熟悉或者情況不明的被動局面。在這種情況下,答辯的內容可以圍繞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管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訴訟請求或者上訴請求是否合法、合理等不涉及案件事實的次要方面進行,以免由於在情況不明時倉促涉及事實而構成自認。

4、按時提交答辯狀

在律師的執業實踐中,經常有律師主張在答辯期內不提交答辯狀,以免對方當事人事先摸清委託人的底牌再重新組織證據或者變換訴訟策略。本人認為,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可以達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是,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還在一定程度上貶損了律師形象,歪曲了訴訟在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的作用,不應當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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