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構成正當防衛被不起訴,行為人是否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諮詢類別:控告申訴檢察

諮詢內容:行為人構成正當防衛,前期被逮捕羈押,後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行為人是否有權申請國家賠償?經查詢檢答網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是應當賠償,理由是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即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且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國家免責的情形,所以無罪應當賠償;第二種意見是不應當賠償,理由是在審查起訴環節如是正當防衛,則應屬於法定不起訴,但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法定不起訴屬於不賠償的範圍。行為人不是沒有行為,只是這種行為法律規定不讓其承擔刑事責任。(諮詢人:河南省開封市檢察院 田露)

解答專家劉潔: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第一步應當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即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的情形,此案中對當事人作出的是不起訴決定,則應當進入刑事賠償立案程式辦理;第二步,在審查證據材料時,應確認是否屬於國家賠償免責的範圍。

此案的關鍵在於,如何準確把握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不起訴與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免責之間的關係。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訴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因行為人構成正當防衛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屬於行為人沒有犯罪事實,並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檢察機關作出法定不起訴情形下免責範圍僅指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6種情形。因此,行為人構成正當防衛作出的法定不起訴,不屬於國家賠償免責範圍。

【來源:鶴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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