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近日,省委宣傳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四部門修訂印發《甘肅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其績效年薪的確定依據,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辦法》指出,省屬國有企業,包括省委有關部門、省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管理(或監管)的省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中由省委和主管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的人員。其中,企業負責人薪酬結構由基本年薪(W1)、績效年薪(W2)和任期激勵收入(W3)三部分構成。基本年薪(W1)是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上年度省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或1。5倍確定(金融企業按3。2倍確定)。

《辦法》明確,考核年度,企業負責人薪酬與企業職工工資增長幅度相協調,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增減與本企業經濟效益增減相協調,企業經濟效益未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或適度下調。企業負責人當年基本年薪在上年度省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釋出前,由企業按照上年度基本年薪標準及季度考核結果預發,釋出次月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辦法》指出,除國家另有規定或經薪酬稽核部門同意外,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包括各種獎金、津貼、補貼等);未經批准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經批准兼職的,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薪酬或補貼;企業不得違反規定超標準發放基本年薪,不得在本辦法規定的薪酬專案外自行設立其他薪酬專案;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領取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和實物獎勵;實施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其企業負責人繳費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實行企業年金的企業當期繳費計入企業負責人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企業為企業負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企業負責人工作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同時,對於違反本辦法超標準發放薪酬的、在企業負責人薪酬以外發放其他貨幣性收入或兼職取酬的、擅自領取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和實物獎勵的,責令企業追索扣回違規發放收入,並視情節扣減(或扣回)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當年10%—20%的績效年薪。

此外,企業負責人受到警示談話或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警告或記過政務處分、警告黨紀處分的,扣減(或扣回)20%的當年績效年薪,並酌情扣減(或扣回)當期任期激勵收入;企業負責人受到調離崗位組織處理、記大過政務處分、嚴重警告黨紀處分的,扣減(或扣回)50%的當年績效年薪,並酌情扣減(或扣回)當期任期激勵收入;企業負責人受到降職組織處理、降級政務處分、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黨紀處分的,扣減(或扣回)70%的當年績效年薪,並酌情扣減(或扣回)當期任期激勵收入;企業負責人受到免職組織處理、撤職或開除政務處分、開除黨籍黨紀處分的,扣減(或扣回)100%的當年績效年薪,並酌情扣減(或扣回)當期任期激勵收入。

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