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債 員工“背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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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在經營困難或直接融資遇到障礙的情況下,以員工名義向外借款,類似的情況還有公司借貸請員工擔保、公司讓員工“掛名”擔任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公司借員工賬戶轉賬借貸款等。這類糾紛訴至法院後,往往由於案情複雜,不能僅透過款項流向來斷定實際借貸人,員工維權面臨難題。

企業找到員工求助,稱以員工名義借款,能讓企業起死回生,發出工資來。借還是不借?

楊柳選擇了借。可事情沒有按照她的預期發展。不久後企業經營異常,楊柳還要幫企業償還近30萬元的貸款。

一些企業在經營困難或直接融資遇到障礙的情況下,以員工名義向外借款的情況時有發生。一旦發生糾紛,有可能對員工利益造成嚴重侵害。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研究會法律專家孟宇平提醒勞動者,企業與員工之間雖然是利益共同體,應當休慼與共,但應該明確相應的法律風險,注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員工借網貸為企業過難關

37926元,這是楊柳每個月要還的網貸總額。

楊柳是大連某教育培訓機構講師,工作7年。2020年6月開始,公司資金鍊斷裂,發不出工資。在公司負責人的勸說下,她相繼以個人名義在支付寶網商貸、花唄、京東金融、360借條等網貸平臺借款近30萬元,用來維持公司運營,像她這樣借款的老員工還有5人。

“不管公司經營如何困難,肯定會保證老員工的還款。”培訓機構負責人說。2021年1月,負責人告訴楊柳等人,還不上貸款需要他們自己想辦法。“已經逾期兩個月了,我的徵信已經受損,催債的電話都打到了父母家裡。”楊柳說,她今年36歲,家裡有兩個孩子,每個月的還款壓得她喘不過氣。

今年3月,幾名員工與公司簽了一份借款協議,明確公司每個月要支付相應金額用於還款。但公司僅支付兩個月後就停掉了。

“剛畢業就入職了這家企業,老闆對我們員工也很好,該有的福利待遇都有。”楊柳認為,她與企業情誼深厚,願意共渡難關。

孟宇平表示,這種員工以真實意願幫企業借款的案子難以勝訴。“員工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籤個字、貸了款,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現實中,企業是否借員工名義借貸的真實性很難判定。2019年6月,張壯野等人二審敗訴。2016年3月開始,張壯野等人先後以個人名義借款200多萬元並轉到公司賬戶,公司約定給張壯野等人年利息10%。多次轉賬的同時,部分貸款作為獎金留在了張壯野等人賬戶。

當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壯野透過借貸利息獲利,同時沒有將全部貸款轉給公司使用,無法證明公司以員工名義借貸,故判張壯野等人敗訴。

記者採訪瞭解到,類似的情況還有公司借貸請員工擔保、公司讓員工“掛名”擔任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公司借員工賬戶轉賬借貸款……這種將借貸風險轉移給員工的案例不少。

爭議點在“是否真實意願”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1條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透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企業向員工借錢用於經營不違法,那麼“員工是否真實意願借貸幫助企業”就成了該類糾紛的爭議點。

“最開始是不同意的,直到說要調崗,我們幾個才陸續點頭。”張壯野說。作為企業員工,為了保住“飯碗”,不得不同意企業的要求。

打官司的過程中,企業拿出了張壯野等人的“入股協議書”,聲稱他們轉給公司錢是為了“入股”,並且還有“獎金”分紅。張壯野發現,協議書上次次都有自己的簽名,“企業說是財務轉賬需要,我根本沒仔細看過。”張壯野說。

張壯野的兒子上初中二年級,妻子做家政打零工,家庭月收入9000元,現有家庭存款54萬元,自有住房一套估價近100萬元。難以證明自己不是真實意願借貸後,二審時,張壯野以“自己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為由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是否借貸與現有經濟狀況無關,銀行有存款也可以借貸。同時,難以證明張壯野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規定》第18條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瀋陽一位經常審理該類糾紛的法官表示,現實中,該類糾紛往往案情複雜,不能僅透過款項流向來斷定實際借貸人是企業還是員工。她經常聽到很多被借身份的員工在庭審中稱,“借貸的是自己,可是自己沒花一分錢,為啥還要幫著還貸。”這位法官認為,這種辯詞很難有事實的支撐。

員工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最擔心的是以後兒子考大學、就業受影響。”張壯野的妻子說。他們家累計借貸近30萬元,目前加上逾期利息共計50多萬元。“如果真拿存款填上,感覺太冤了”。

楊柳表示,如果6月再收不到公司的還貸,他們將提起訴訟。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駐場專家律師王金海建議,楊柳等人可以“民間借貸”為立案案由,尋找民事上的司法救濟,以訴訟的方式固定債權,如果公司拒不履行判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公司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讓員工借款,目的是非法佔用,這種騙取他人財物的情形可能涉嫌刑事上的詐騙犯罪,楊柳等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面對企業借貸,員工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述法官表示,未開始借貸的,員工應主動與企業協商拒絕,如果企業以調崗降薪為要挾,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如果已經借貸或者正在借貸中,無論是否以員工身份借貸,只要錢款流向企業,就要簽訂借條,同時規範借條內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方式、借款金額、利息約定、借款期限等等,同時還要留下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支付借款憑證等證據。

王金海表示,遇到到期企業未還款的,員工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物權擔保,儲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微信、電話、簡訊、錄音等記錄,然後透過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