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收到豐巢智慧櫃取件資訊,點開卻是理財平臺廣告

近日,據《北京商報》報道,一位北京使用者收到豐巢智慧櫃傳送的一則取件資訊,點進去卻是一則網際網路投資平臺廣告,該平臺名為“興新鼎盛”,宣稱是一款適合小白投資的理財平臺,收益為銀行活期的15-50倍,起投門檻500元,所有專案保本保息,收益按天計算,每日均可提現。

在廣告宣傳中,興新鼎盛號稱背景強大、資質齊全、安全性高,操作體驗和餘額寶類似,甚至推出了“人脈變錢脈”的推廣人計劃,從返傭的計算規則來看,邀請好友認購專案,一級代理可獲2%投資金額獎勵,二級可獲獎勵1%,三級可獲0。5%。

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張小峰律師分析,該網際網路投資平臺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集資的問題。透過豐巢智慧櫃面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自己的理財產品,並承諾給付回報,如果該平臺所推銷的產品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話,則明顯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法非法集資的話,則涉嫌集資詐騙罪。

法治網研究院在企查查、天眼查均未搜尋到作為理財公司的“興新鼎盛”,倒是在百度中搜索到大量舉報投訴帖子及新聞,如 《興新鼎勝投資理財詐騙手段大起底,別再上當了!》《興新鼎勝不正規!騙局!無法自拔?細節揭秘讓人後怕! 》 《七旬老人“在興新鼎勝APP投資理財”,25萬元養老錢被騙》《興新鼎勝虧損被騙!親述無法出金被騙真相!》……

使用者收到豐巢智慧櫃取件資訊,點開卻是理財平臺廣告

其中一些事例讀來讓人觸目驚心:李女士加入了一個叫興新鼎勝APP群,在群裡瞭解到“陳昊”老師炒股非常在行,於是跟著下載註冊了興新鼎勝APP。李女士剛開始也嘗試投資和提現,發現操作正常可靠,收益可觀,便不斷增加投資金額,先後共投資291000元。但此不久,李女士便發現興新鼎勝APP無法操作了,而所謂的“陳老師”也已經把她拉黑,她這才意識到自己陷入了騙局,趕緊報警。

另一位王先生也是在某投資老師的推薦下,加入到“興新鼎勝APP”投資平臺,但沒成想僅半個月就賠了30多萬元。被騙過程也幾乎與李女士的遭遇如出一轍:5月25日進行的第一次投資,投進去5萬元,很快就有1000元的收益,王先生試著提現,成功了。隨後王先生加大投資,前後又投進近25萬元。5月29日,王先生進入賬號檢視,發現賬戶裡已有100多萬元,滿心歡喜的王先生此時試圖提現,卻被提示無法提現。

……

張小峰律師提醒,近些年非法集資類案件頻發,作為普通投資者,一定要看好自己的錢袋子,投資需謹慎。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事件中,涉嫌非法集資的理財廣告,是藉助豐巢智慧櫃進入到社群百姓家,廣告投放可謂頗為精準,甚至更容易直接抵達反詐意識不強的老年人群體。

公開資料顯示,豐巢成立於2015年,企業總部設立於深圳南山,旗下產品服務覆蓋物流快遞、社群服務、廣告媒介等領域,致力於以智慧櫃為最後一公里交付提供高效的解決方案。

據瞭解,目前,豐巢智慧櫃已對該廣告進行了下架處理。但網友們同樣關心的是,如果興新鼎勝的行為被認定為投資理財詐騙,豐巢智慧櫃在此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國際商會市場營銷與廣告委員會委員、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競爭法律事務部主管合夥人王菲分析,從目前掌握的資訊看來,豐巢在事件中為廣告發布者角色,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法要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並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負有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稽核、檔案管理制度的法律義務。在具體的廣告活動中,廣告發布者應依法查驗廣告各方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釋出。”

王菲還表示,廣告法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傳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傳送廣告。以電子資訊方式傳送廣告的,應當明示傳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絡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若如事件中描述,豐巢是以快遞資訊形式傳送該廣告資訊,則不僅有違廣告法規制,也有可能涉及侵害他人私人生活安寧類隱私權問題。

法治網研究院在黑貓投訴輸入“豐巢 廣告”,搜尋出109條相關投訴,基本都是投訴虛假廣告。

使用者收到豐巢智慧櫃取件資訊,點開卻是理財平臺廣告

使用者收到豐巢智慧櫃取件資訊,點開卻是理財平臺廣告

據瞭解,豐巢智慧櫃包括快遞業務、廣告業務、其他社群類服務等三大業務型別,其中廣告業務包括櫃體展示、液晶顯示屏展示、取/寄件業務介面展示、豐巢微信/支付寶/簡訊互動宣傳,等等。

王菲律師提醒,在經營過程中,廣告發布者需要承擔起應盡的法律責任,否則將可能面臨以下處罰——

首先,依廣告法規範,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次,若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消費者損害已經發生,且廣告發布者無法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有效聯絡方式的,可能會被要求先行償付損失。即使能提供廣告主資訊,若被查明存在明知虛假廣告仍釋出的情形,也可能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中涉及對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或未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情形,仍釋出該廣告的,還極有可能涉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