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標近似知名人物形象,肖像權能否對抗商標權?

央視網訊息(記者 王靜遠 影片 彭俊):在商標註冊中一種常見的商標為肖像商標,不過以他人肖像進行商標註冊,很容易產生糾紛。

假如某企業的商標標識近似某知名人物形象,這種情況下企業是否構成侵權?肖像權和商標權發生衝突時怎麼辦?央視網記者就前述問題連線採訪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國華律師。

企業的商標標識近似某知名人物形象,企業是否構成侵權?

王國華表示,企業商標近似某知名人物形象是否構成侵權需要考量多方面因素:

其一是企業商標跟該知名人物的形象能不能形成唯一的對應關係,“也就是說,人們一看到這個形象,立馬就會聯想到這個知名人物。”

王國華稱,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從公眾的角度看待“唯一的對應關係”這一問題,即法律上的界定與普通人的界定也存在相同性,“如果大多數人都認為像的話,那法律上也應當判定為像,畢竟法律也是基於普遍的判斷去考量的。”

其二是企業對商標的使用是不是屬於商業性使用,如果肖像商標的商標權利人對商標的使用以營利為目的,這種情況下肖像權人如果要求賠償,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肖像權和商標權發生衝突時怎麼辦?

王國華介紹,在肖像商標的糾紛中,如果涉事企業已經合法取得了商標權,這種情況下還需要考慮肖像權能否對抗商標權的法律問題。

“兩個權利發生衝突的情況下,誰在先就保護誰。”王國華解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智慧財產權發生衝突時,法律優先保護在先權利,其次再保護在後權利。

王國華介紹,解決肖像權和商標權糾紛,首先要判斷這兩個權利誰先誰後的問題,肖像權作為人格權之一,屬於在先權利,自動產生,而企業的商標權需要申請註冊,並經商標局核准註冊後才能取得。

另一方面,在我國商標權保護和著作權、肖像權等其他權利保護存在不同的維度,依據不同的法律,譬如肖像權是基於《民法典》來予以保護,商標權是基於《商標法》來進行保護,“兩種權利的法律體系不一樣,處理具體案件時所依據的法律也不一樣。”

王國華表示,在肖像權和商標權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是依據《民法典》關於肖像權的相關規定來予以處理。

根據《民法典》規定,死者的肖像權同樣獲得保護,如死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其近親屬有權進行維權。因此,若某知名人物的近親屬因企業未經許可使用該知名人物的肖像,並用之於商業目的,那麼該知名人物的近親屬以侵犯肖像權為由起訴維權是於法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