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給兒子兒媳的錢,能要求返還嗎?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張豔萍

王先生與郭女士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婆婆李女士分別向兒子兒媳賬戶內各轉賬170萬元、20萬元,後李女士稱該兩筆款項為借款,要求兩人返還,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王先生與郭女士返還李女士借款本金170萬元。

李女士訴稱,其為王先生的母親,王先生與郭女士於2016年登記結婚,2018年時郭女士因計劃搖號買車向李女士借款20萬元,李女士將錢轉到郭女士名下賬戶內。2021年,王先生與郭女士又因購房向李女士借款170萬元,李女士將該筆款項轉到王先生名下賬戶內,並備註“購房款”,並提交王先生出具的借條佐證。李女士認為,該兩筆款項都是王先生與郭女士夫妻共同借款,因此請求王先生與郭女士返還借款共計190萬元。

王先生認可母親的訴訟請求。但郭女士辯稱,自己與王先生的兒子於2018年出生,李女士轉給自己20萬元是對其生孩子的獎勵,是李女士自願贈與的,而買車發生在2020年。170萬元的“購房款”也是李女士贈與給郭女士與王先生的,郭女士稱,自己與王先生均無購房意願,但李女士在沒有和兒子兒媳商量的情況下付了購房意向金,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同意李女士支付首付款170萬元,餘款由自己和王先生共同貸款,170萬元是李女士自願出的,並提交電話錄音相佐證。此外,郭女士稱,無購房能力,郭女士與王先生家庭年收入不足十萬元,且住著公租房,無力買房,並提交租房合同相佐證。郭女士還說,借條是偽造的,自己於近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借條是在離婚訴訟後形成的,而不是借條上的落款時間。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女士向郭女士轉賬20萬元,李女士僅有轉賬憑證,李女士解釋的借款理由為購車,但是郭女士時隔兩年才購入車輛,李女士應就雙方是否達成借貸關係合意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而李女士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形成借貸關係,所以法院對李女士的該筆款項系夫妻共同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援。關於李女士2021年向王先生支付170萬元款項,李女士已經提交王先生出具的欠條及相關轉賬支付憑證證明其與王先生、郭女士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在李女士否認贈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郭女士對借貸關係不予認可,認為借條上沒有簽字、借條形成於王先生郭女士離婚訴訟之後,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郭女士辯稱李女士在買房時的出資是贈與,應由郭女士承擔李女士的出資系贈與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郭女士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李女士的出資系贈與,因此,該170萬元屬於王先生、郭女士的借款。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郭女士向李女士返還170萬元。

宣判後,郭女士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子女購房時由父母出資給予資助,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具有償還的義務,所以,本案170萬元的款項屬於借款,應當向李女士償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則明確,“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證明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李女士無法證明20萬元的款項屬於借款,且結合轉賬的時間為孩子出生後的一個月內這一事實,該筆款項未認定為借款。

法官提醒,父母對於子女的資助在我國的家庭關係中非常普遍,當糾紛發生在該種緊密的家庭關係中時,能否要求返還取決於資金是贈與還是借貸。為避免糾紛的發生,在父母與子女的金錢往來時,儘量做到明確是借貸還是贈與;對於向父母借款的行為,子女承擔起償還的義務,有利於家庭關係的穩定、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