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終身未嫁,照料父母和兄長遺孤,在遺產分配時能多分遺產嗎?

家家都有本難唸的經

子女為分遺產對簿公堂

更是想想就鬧心

那麼靈魂發問……

承擔更多贍養義務的子女

能主張多分遺產嗎?

七旬老人終身未嫁,照料父母和兄長遺孤,在遺產分配時能多分遺產嗎?

遺產分配引爭議

福建廈門的林大爺和周大媽育有一子五女。大兒子林某亮於1977年過世,留下了一個年幼的女兒小美。此後幾十年間,二女兒林某寶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履行對林大爺和周大媽日常生活照料義務,並協助老年父母撫養年僅七歲的兄長遺孤,讓小美健康成長。

在相繼為林大爺和周大媽養老送終,併為成年的侄女小美置辦婚嫁事宜後,林某寶也成了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因為當地規劃,父母留下的幾處老宅要拆遷,兄長遺孤小美及四姐妹聞訊而動,要求平分遺產,林某寶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小美及四姐妹將林某寶起訴至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原告小美及原告四姐妹認為,父母生前未立有遺囑對遺產進行處分。該遺產應由被告林某寶、原告小美及原告四個姐妹共同繼承,即每人各繼承、享有上述房產六分之一所有權權利份額。而被告林某寶辯稱,父母去世多年,各原告從未向被告主張任何權利,也從未要求析產分割案涉房產,明顯與常理不符。這恰恰可以證明原告對案涉房產並不享有任何權利,僅僅是因為拆遷,各原告見到巨大的拆遷利益,才提起本案訴訟,意圖瓜分案涉房產的拆遷款項。此行為違背了鄉約民俗,所以訴求不應該得到支援。

法院:贍養較多者分得大部分遺產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登記在林大爺名下的訟爭房產尚未處分,所以訟爭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原告小美繼承是基於代位繼承林某亮應繼承的份額,而林某亮於1977年因病去世,不僅沒有參與對父母晚年生活的照料,反而留有一女小美讓父母共同撫養照料,林某亮分得的遺產份額應最少。而被告林某寶一生未嫁,留在家中照料家族事宜,還幫助父母共同照料原告小美長大成人,為其置辦婚嫁事宜。原告小美出嫁後,被告林某寶還擔任肢體殘疾三級的母親的監護人,為母親繳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死後操辦喪葬事宜。綜合上述,被告林某寶屬於“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應當分得大部分遺產份額。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原告四姐妹各得10%遺產份額,小美得5%遺產份額,被告林某寶得55%遺產份額,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愛老攜幼應褒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被告林某寶為年逾七旬的老人,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相較其他已出嫁的姐妹來說,更多地履行了對父母日常生活的照料義務,且在其兄長死亡後,協助老年父母撫養年僅七歲的兄長遺孤,不僅讓遺孤健康成長,還在遺孤成年後為其置辦婚嫁事宜,體現了大家庭的濃濃親情。於是,被告林某寶作為法定繼承人,因愛老攜幼分得55%份額的遺產,其他5位繼承人共獲得45%份額的遺產。在家事審判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僅能讓愛老攜幼的當事人獲得精神上的褒揚,也能使其在遺產分配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有利於在社會上形成孝親敬老、扶助弱小的社會主義風尚,有助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趨勢。

文章:公眾號@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