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撈商標維權成功,用賠償金成立餐飲智慧財產權幫扶計劃

5月13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釋出推文顯示,“海底撈”訴“小放牛”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已宣判,北京東城法院判決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為,公開消除影響並賠償海底撈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支出95萬元。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據悉,在獲悉宣判結果後,海底撈方面表示將聯合代理機構超成律師事務所,推動成立“餐飲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十百千幫扶計劃”,為餐飲企業提供市場價值與賠償款相當的智慧財產權公益服務。

近年來,餐飲領域智慧財產權案件頻發,此前兩“茶”之爭登上微博熱搜第一,引發輿論關注。對於此類現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今年兩會上就明確表示,要對傍名牌等行為予以制裁。

餐飲領域智慧財產權糾紛頻發,海底撈發起幫扶計劃

因為海底撈的知名度,這起普通的商標侵權糾紛曾引發輿論關注。

在宣判結果公佈後,“京法網事”釋出法官提示指出,市場因競爭而繁榮,社會因競爭而發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鑑是自由競爭的題中之義,也是創新創造的動態過程,但是超出合理範圍的一味模仿、惡意攀附,則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扼殺創新創造,擾亂市場秩序,應當受到法律規制。

海底撈方面迴應表示,感謝法院公正裁判,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海底撈將聯合代理機構超成律師事務所,將法院判罰的賠償金用於“餐飲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十百千幫扶計劃”,計劃為10家中型餐飲企業提供商標保護現狀診斷報告及最佳化建議幫扶,為200家小微和創業餐飲企業提供200件商標註冊代理幫扶,為300家小微或創業餐飲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免費諮詢幫扶,為1000家中型餐飲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培訓的幫扶。

“每個餐飲企業都是從小規模起家的,商標和智慧財產權意識應該從創業開始就要重視。我們希望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聯合代理機構超成律師事務所,為餐飲行業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幫扶服務,幫助提升餐飲行業智慧財產權發展質量。”海底撈法務部副部長劉斌表示。

事實上,近年來,類似商標侵權糾紛,尤其是知名商標侵權案件急劇增長,在司法實踐中湧現出大量新型別案件。近期正在謀求IPO上市的綠茶餐廳,也曾被諸多山寨餐廳蹭熱度。5月11日,央視《今日說法》播出節目《兩“茶”之爭》,聚焦“茶顏悅色”與“茶顏觀色”智慧財產權糾紛,登上了微博熱搜第一,同樣引發大量關注。

資料顯示,2021年查處專利、商標等領域違法案件5。01萬件;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4。98萬件;受理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案件6。48萬件。查處專利、商標等領域違法案件5。01萬件;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4。98萬件;受理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案件6。48萬件。

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表示,要對傍名牌等行為予以制裁。

而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的價值日益凸顯,已成為市場經濟主體競爭的有力手段。以海底撈為例,據國際知名品牌估值和戰略諮詢公司Brand Finance釋出的《2022年全球品牌價值500強》顯示,海底撈是國內唯一上榜的餐飲品牌。

兩次接律師函仍不改,法院稱小放牛難謂善意

對於此次案件,據“京法網事”釋出的內容顯示,原告海底撈公司訴稱,其在第43類餐館、餐廳服務上註冊和持有第983760號商標及第19179791號商標,經過持續宣傳和使用,涉案商標已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其中第983760號商標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經調查發現,被告在其多個餐館內海報、選單、員工服裝等店堂裝飾上,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撈”字樣進行宣傳,並透過顏色、分行或打引號方式將“海底撈”三字突出。原告認為被告該種使用行為違反商標法,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也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並刊登宣告,就涉案行為為原告消除影響。

海底撈商標維權成功,用賠償金成立餐飲智慧財產權幫扶計劃

小放牛店鋪展示牆顯示“炒菜界的海底撈”宣傳字樣。

東城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商標,均處於註冊有效期限內,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在案證據顯示原告業務發展迅猛,經營規模較大,在全球範圍內的大量門店持續廣泛的使用涉案商標,涉案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法律應當給予其相應的保護。

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分別主營火鍋和炒菜,但均屬於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餐廳服務,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撈”標識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撈”字樣,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取決於該種使用是否為商標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從被訴標識的標註方式來看,被訴標識均以醒目方式標註於海報、選單、餐具、員工服裝等顯著位置,“海底撈”三字還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撈”商標知名度較高,消費者更容易將注意力集中於該三字,在未詳加辨識的情況下,部分消費者會被“海底撈”字樣吸引。

其次,從被訴標識的語句結構來看,尚無證據證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撈”在內的該種流行的語句搭配,已經成為規範穩定的漢語通行表達,對於不同年齡段、知識結構、語言習慣的相關公眾,僅能表達唯一的固定含義;尤其在“海底撈”系知名餐飲服務商標,而“炒菜”明顯屬於餐飲服務範疇的情況下,該語句亦很容易理解為“海底撈”商標權人經營的炒菜類餐飲服務,或者存在特定關聯,已超出單純的描述說明範疇。

再次,從被告使用被訴標識的主觀狀態及利益均衡角度來看,被告在其二十餘家門店的海報、選單、餐巾紙、水杯、手提袋、員工服裝等顯著位置幾乎均標註了涉案標識,且在原告兩次發函警告之後,仍然持續使用,難謂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務上直接使用與權利商標核心內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長此以往,亦將削弱權利商標與商標權利人之間的唯一對應關係,引起市場秩序混亂。故被告對被訴標識的使用已經超出描述性正當使用的範疇,屬於商標性使用,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法院已經認定被訴使用行為系侵害商標權行為,原告權益已經得到相應救濟,故不再對其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認定和評述。

綜上,法院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撈”標識的涉案行為,鑑於原告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兩次傳送律師函後被告仍在大量門店持續使用涉案標識,法院全額判賠了原告海底撈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90萬元,酌情判賠其合理支出5萬元,並判令被告在《法治日報》上刊登宣告,為原告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