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解除和繼續履行合同均屬於財產性訴求,應以合同標的額 收訴訟費(附裁定書)

(三)關於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起訴是否基於相同事實和相同法律關係的問題雙方的起訴均圍繞《湖北吉家置業有限公司80%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問題提出,基於相同的事實、相同的法律關係,都將該合同作為起訴證據,且訴訟請求具有對抗性,一方訴請要求解除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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