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口出,業主群內亂言被判侵權

隨著科技的發展及智慧手機的不斷普及,微信等線上軟體成為人們日常交流的主要工具,但基於聊天主體均為真實的人,因此,在上述網路平臺上造謠、散播虛假訊息或者無證據侵犯他人名譽,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禍從口出,業主群內亂言被判侵權

案情簡介

近期,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由微信群聊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A與B都是江蘇省無錫市某小區業主,A曾擔任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小區有3700多戶業主,建立了多個業主微信交流群。在2019年5月期間,B在小區某一個業主微信群(當時顯示群成員498人)發表言論,以行使業主監督權利為名,抨擊某人在業委會任職期間存在貪腐行為,雖然未直接指名道姓,但內容涉及A擔任業委會主任的工作內容與個人形象。A以B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發現,B雖然沒有直接指明評論物件,但綜合其言論全部內容,從一般通常理性來理解,上述言論評價物件顯然為某個特定主體,且B對該特定主體進行了限定性的特徵化描述,而且,微信群內的其他業主亦能據此確定評論指向誰人,因此,法院認定,B在微信群內的言論指向應為A,A與B的言論評述之間有直接利害關係,A以其名譽權受損提起本案訴訟,並無不當。

B在微信群中對A的身份、收入、財產等方面進行否定性評價,所用詞彙令人對評價物件產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聯想,本案審理中,B確認對A的評述均沒有事實依據,屬於個人懷疑,B的上述言論已構成捏造事實醜化他人人格。案涉業主微信群成員多達498人,案涉物業小區業主眾多,B的言論在微信群中擴散,具有一定的公共傳播性,能夠造成A聲譽在小區內顯著降低,對A社會評價的明顯傷害,屬於侵犯A名譽權行為。

最終法院判定,B侵犯了A的名譽權,A有權要求B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案說法

(1)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名譽權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侮辱和誹謗兩種情形。侮辱是指行為人故意以語言、文字、暴力等形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行為人隱瞞真相,故意或者過失捏造某種虛假的事實並加以傳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3)當公民的名譽權被侵害時該如何維權?

首先公民要知道有維護自己名譽尊嚴的權利,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公民要有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被侵權人一定要儲存被侵權的證據,必要時要透過公證、鑑定等方式對證據予以固定。最後,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可以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訴訟。

(4)《民法典》中對公民的名譽權有哪些保護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事實、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審查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三)內容的時效性;(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六)審查能力和審查成本。行為人應當就其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物件,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物件,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報刊、網路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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