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駕駛無牌無證摩托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王某在興進機械公司從事搬運工作,2017年8月27日7時30分左右,王某從重慶市銅梁區慶隆鎮同康村17組騎摩托車(系無牌無證駕駛且王某知情)去興進機械公司上班途中,由於公路邊的桉樹枝被風吹斷,砸到其摩托車上,導致摩托車翻車,王某受傷。後經重慶市銅梁區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后王某向銅梁人社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2017年11月15日,銅梁人社局依據調查核實的事實,作出銅人社傷險認字[2017]71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某2017年8月27日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因無證據證明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興進機械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於2018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銅梁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上班途中駕駛無牌無證摩托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分歧

王某在上班途中駕駛無牌無證摩托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且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否認定為工傷?

評析

對此筆者持否定意見。

首先,從立法的內在邏輯來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如果嚴格按照此條規定,王某駕駛無牌無證摩托車並不符合上述任意規定,但其行為顯然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這種行為難道是法律所鼓勵的嗎?所以不應簡單機械地理解該法條的規定,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它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中所有的現象,那麼這就要求法官應站在法理的高度來理解和運用法律,雖然《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規定為不予為認定工傷的情形,但這種行為絕對不是《工傷保險條例》提倡的,任何法律法規制訂的目的,都在於懲惡揚善,弘揚正能量,鼓勵公民遵紀守法,讓社會安定有序,“任何人都不能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

其次,從過錯原則來看。王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他應當預見自己駕駛無牌無證摩托車行駛在上班途中,會有發生交通事故危險的可能性,這種危險可能是剎車失靈,可能是自己駕駛技術不過關導致與他人相撞,或者車輛效能不好,如方向把失靈等,雖然這種危險發生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但即使是萬分之一的機率,也不排除有發生的可能性,反之,如果一開始就不駕駛這種無牌無證的摩托車上路,則必然不會遭遇上述危險,但本案中王某顯然是過於自信,認為這樣的危險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這充分說明王某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最後,從公平原則來看。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於一棵路邊樹的突然倒塌砸中自己,造成受傷,完全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故,對於王某而言談不上什麼主要或非主要責任,也可以說王某無責任,即使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透過案件中的事實和證據也能證明這點,如果像這種突發的意外事故被認定為工傷,讓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對用人單位而言是不公平的,特別是在當前民營企業經營困難的情形下,無疑會加重企業的負擔。也與國家所倡導的支援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相悖。

綜上所述,王某的這種情況不宜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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