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偷拍”考驗明星人品的綜藝節目犯法嗎?

用“偷拍”考驗明星人品的綜藝節目犯法嗎?

演員假扮成殘疾的路人甲,在不同的明星面前突然摔倒,考驗明星到底扶不扶他。節目組攝影師會在暗處記錄下這一切,最後剪輯成節目,在愛奇藝、騰訊、微博等平臺播出。此類節目是否涉及侵權的問題呢?

用“偷拍”考驗明星人品的綜藝節目犯法嗎?

大魚丸工作室打造了一檔原創微綜藝《你好陌生人》,邀請一些素人演員扮演普通人,例如環衛工人、外地務工人員等,然後在街上“偶遇”明星,並觸發一些突發事件,用偷拍的方式考驗明星私下的真實反應。例如第一期節目的主題是“遇到陌生人摔倒扶不扶?”演員假扮成殘疾的路人甲,在不同的明星面前突然摔倒,考驗明星到底扶不扶他。節目組攝影師會在暗處記錄下這一切,最後剪輯成節目,在愛奇藝、騰訊、微博等平臺播出。此類節目是否涉及侵權的問題呢?

1. 《你好陌生人》這類節目如果在藝人不知情的基礎上拍攝,是否涉嫌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

如何界定?

分情況而論:

如果藝人和《你好陌生人》節目組存在拍攝協議,則拍攝協議中往往就包含了對於藝人肖像權使用以及秘密拍攝的規定

,雖然具體拍攝的時候可能藝人不知情但是此種情況下不構成對藝人隱私權或肖像權的侵犯。

如果《你好陌生人》在藝人不知情的基礎上拍攝,而且雙方根本不存在任何事先的協議情況下,則涉嫌侵犯藝人的隱私權或肖像權。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1)關於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害的人格權。肖像權的客體為肖像,主體僅限於自然人。一

般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 第一

,擅自以攝影、拍照、繪畫、雕塑等方式製作他人肖像(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儲存等。);

➤ 第二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擅自透過電視、網路、新聞媒體等方式公開傳播他人肖像);

➤ 第三

,惡意侮辱、汙損他人肖像(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在這個案例中,《你好陌生人》這類節目如果在藝人不知情的基礎上拍攝,屬於一種擅自制作並且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而且這種節目播出就是為了營利的,從這點來說應該是侵犯了藝人的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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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隱私權。

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隱私權指自然人對其個人資訊、個人私事和個人領域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隱私權的核心在於:私人資訊自主和私密領域不受干擾。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 第一

,竊取、刺探他人隱私(如:偷拍、偷錄、窺視、竊取他人隱私);

➤ 第二

,侵犯他人個人資訊、通訊秘密(如偷看他人日記、電子郵件,私拆他人信件等);

➤ 第三

,侵入、侵擾他人私生活空間(如擅闖民宅、侵入他人郵箱);

➤ 第四

,妨害他人私生活安寧(如監視、監聽、跟蹤、騷擾電話等);

➤ 第五

,擅自披露、公開他人隱私。

《你好陌生人》這類節目如果在藝人不知情的基礎上拍攝,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構成屬於刺探他人隱私、侵擾他人私生活空間,擅自披露他人隱私的行為。

用“偷拍”考驗明星人品的綜藝節目犯法嗎?

2. 藝人面對節目偷拍的行為,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首先可以和製作方協商解決,如果未播出的可以要求平臺禁播相關侵權畫面;

如果已經播出的可以要求製作方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如果協商不成的還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案由為:人格權糾紛中的肖像權糾紛或者隱私權糾紛),訴訟前迫於形式緊迫也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行為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在訴訟中除了要求製作方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外,還可以要求製作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3. 如果維權的話應該向製作方追責還是向平臺追責?

對於肖像權來說,擅自制作、使用藝人肖像的行為應該是製作方所為;而對於隱私權來說實施刺探、侵擾他人私生活空間,擅自披露他人隱私行為的也是製作方。

因此來說製作方是主要的實施侵犯藝人肖像權、隱私權行為的侵權主體。同時製作方主觀上也存在過錯;這種偷拍行為客觀上也會對藝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影響,而這種損失影響和製作方的偷拍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來說,如果維權的話首先應該向製作方追責。

但是節目拍攝完成後,也會透過一定的平臺播出。比如透過電視臺或者網路媒介播出。

如果說在偷拍之前,電視臺或者網路媒介已經知情,已經和制止方達成了類似節目拍攝方式的約定,則該平臺雖然沒有實際參與偷拍活動,但是仍然會構成教唆、幫助侵權,此時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應當和製作方承擔連帶責任

;或者平臺方乾脆有直接參與的話,則構成共同侵權,其本身就是侵權的實施者。在以上這些情況下平臺方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用“偷拍”考驗明星人品的綜藝節目犯法嗎?

4.“偷拍”藝人私生活的照片或者影片,如何判定是否觸犯法律?

如果沒有觸犯法律,為何目前法律很難對“偷拍”進行規範?

“偷拍”行為正如問題1所說,主要涉及侵犯藝人的肖像權、隱私權等問題。雖然藝人明星屬於公眾人物但是其肖像權、隱私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來說,認定一般侵權有四大要件: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具體到“偷拍”來說,行為人實施了以營利為目的的擅自制作,使用藝人肖像、擅自刺探、侵擾、公開藝人隱私的行為;而這種行為會導致藝人肖像權、隱私權受到侵害,給藝形象、金錢等方面造成損失;而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也是出於營利,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藝人隱私權、肖像權受到損害還實施這種行為,具有過錯。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認定“偷拍”藝人私生活的照片或者影片觸犯法律。

5. 如何才能夠從法律維度杜絕偷拍行為?

類似的偷拍是製作方出於明星的流量、普通公眾對於明星私生活的獵奇、以及這些東西所能轉化的收視率、金錢利益出發而產生的。因此只要有利益的存在就很難杜絕這種偷拍的行為。

法律能做的只是在類似情況發生後,

為了防止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抽象其中的規則、原則,把其上升的法律的高度,利用法律的強制力,從而對今後類似行為產生作用。

很多情況下法律只是一種事後的介入。

一種方法就是立法加強對類似偷拍行為的賠償力度

,從經濟賠償角度限制偷拍者的行為,而這個賠償力度也應該超過其違法所得,才能產生作用。

另外一種就是對這種偷拍行為入刑

,利用刑罰限制人身自由的作用,讓人們不要從事類似的行為。

法律是否能杜絕這種偷拍行為值得商榷,但是至少在加強立法的作用下可以減少類似情況的發生。

文字 | 趙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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