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觀察】提升生育率需強化性別平等觀念

本文轉自:工人日報

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20年我國育齡婦女的總和生育率為1。3,這表明我國生育率不僅低於人口正常更替水平2。1,也降至國際警戒線1。5以下,進入超低生育水平階段。生育率下降,不僅與高昂的生育、養育與教育負擔有關,同時也是男女育兒責任失衡與女性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結果。

第一,長期受“男主外女主內”觀念的影響,家庭照顧與育兒責任最先落到女性肩上,這種基於性別分工的責任分擔形式導致女性成為育兒的主要責任人,以至於出現“喪偶式育兒”現象。第二,伴隨社會的發展進步,越來越多女性進入職場,對於絕大多數女性而言,其黃金育齡期與職業發展上升期高度重合,這意味著女性要同時面臨兼顧職業與家庭的雙重壓力。隨著社會競爭的加劇以及女性更多地追求實現自我價值,更多女性選擇了職業而不是生兒育女與照顧家庭。第三,儘管政府實施了一系列面向女性的反就業歧視、醫療服務、生育津貼以及勞動保護等政策措施,但並未抹去女性在家庭內部的性別角色分工,女性是育兒與照顧家庭第一責任人的角色依然根深蒂固。第四,近年來,從國家到地方均修訂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僅增加了產假期限,並設定了陪產假、育兒假等,且明確要依法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待遇。但很多地方沒有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待遇給付水平進行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待遇的責任分擔,還有的地方將女職工休假期間的待遇直接交由用人單位支付,使用人單位的負擔進一步增加,導致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不願錄用女性,就業歧視問題加劇。

上述現象與問題的存在,既反映了我國現行的部分政策措施亟待完善,也反映出女性在育兒過程中的性別不平等狀況。由於女性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許多女性不願生不敢生。為此,需堅持系統思維與精準施策,多措並舉減輕女性負擔,促進女性工作—家庭關係平衡,提升女性生育意願。

首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要對現行法律法規中對於女性合法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予以進一步細化,特別是女職工生育休假期間的待遇規定,不僅應明確休假期間的待遇水平,還應兼顧用人單位利益,明確由政府與用人單位共同承擔責任,確定不同責任主體的責任分擔比例,從而既為女性提供穩定的心理預期,又有利於用人單位支援女性工作—家庭關係的平衡。另一方面,要避免維護女性合法權益措施在不同法律法規中的不統一現象,例如,多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已將產假延長30天,達到128天,但勞動法中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因此,國家要強化法律法規與相關政策的統一性,提高法律法規在落實中的可操作性。此外,還要加強監管與執法,切實維護女職工勞動與社會保障的各項合法權益。

其次,強化男性在育兒與家庭事務分擔中的責任。一方面,透過加大文化宣傳重塑育兒觀念,鼓勵男性更多參與到育兒與家庭事務中,宣傳男性在育兒中的重要性,例如芬蘭推出的“爸爸時間”運動等。另一方面,對於面向男性的育兒假,應當規定其不可轉讓,同時還應鼓勵男性休陪產假,從而充分發揮男性在育兒與家庭事務中的作用。

再次,強化用人單位對女職工平衡工作與家庭的支援。一方面,鼓勵支援用人單位特別是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設立孕婦休息室、母嬰室等,並配備相關的母嬰服務設施,同時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提供托育服務。另一方面,鼓勵支援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採取彈性上下班、靈活休假等多樣的辦公方式,為職工照顧子女提供便利,從而幫助其解決育兒難題,幫助職工特別是女職工平衡工作與家庭,促進公平就業與職業發展。

最後,加快普惠性托育服務發展。對基本公共服務特別是與育兒相關的公共服務專案清單進行適度擴容,提升服務供給水平,解決好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最後一公里”問題,促進托育服務可及可用,切實滿足育兒家庭的服務需求,減輕女性育兒負擔。

釋出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