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勝訴,追回欠款及律師費15餘萬元

【案情簡介】

成某鄧某之間曾為戀人關係,2020年鄧某有意向成某借款,先後借出去三筆錢。

2021年5月底,成某委託律師發函,要求鄧某償還23萬。鄧某後來也陸陸續續向成某返還了部分欠款,截止今日,當成某向鄧某要求返還借款時,鄧某明確表示拒絕。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辦案過程】

本案在二審庭審當中,我方向法院出示證人證言,透過與法官反覆溝通,釋明一審判決有誤,希望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最終案件得以返回重審。後案件發回重審後完全勝訴,不僅訴訟請求全部支援,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其他由對方承擔,最終也當事人也拿回了屬於自己的款項。

【相關法律文書】

完全勝訴,追回欠款及律師費15餘萬元

陝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0124民初2304號

原告:成某。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凱季,陝西洪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

原告成某訴被告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陝0124民初3637號民事判決書,原告成某不服判決,向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作出(2022)陝01民終2284號民事裁定書,將該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追索欠款支出的合理費用1397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係,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累計金額達250000元。經原告催要,被告只向原告返還借款20000元,尚欠230000元。後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於2021年3月11日出具借條,載明“本人鄧某今借到成某230000金額人民幣(大寫)貳拾叄萬元整,應在2021年6月30日歸還本金,除應還本金外,還應支付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含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和違約產生的實際費用等),任何一方均可向債權人所轄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借款人負有上述借款本金及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連帶保證責任,直至債務全部償還為止。借款人:鄧某。借款人身份證:42112519881120521X。出借方:成某,出借方身份證:610124199001070045。日期:2021年3月11日”。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如上訴請。

被告鄧某未到庭,亦未發表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關係,雙方交往期間被告鄧某多次向原告成某借錢週轉。2021年3月11日被告出具借條,載明“本人鄧某今借到成某230000金額人民幣(大寫)貳拾叄萬元整,應在2021年6月30日歸還本金,除應還本金外,還應支付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含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和違約產生的實際費用等),任何一方均可向債權人所轄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借款人負有上述借款本金及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連帶保證責任,直至債務全部償還為止。”另有2021年5月的錄音一份證明被告確實欠原告230000元。後被告於2021年6月1日還款100000元,除此之外原被告還有其他的債務往來,被告經常刷原告的信用卡,再透過轉賬的方式給原告的信用卡還款,還有一部分轉賬為二人戀愛期間的正常經濟往來。證人任歡的證言及其與被告鄧某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也印證了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實。一審中原告於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並提供了擔保,保全費1180元。原告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為追索欠款支出的合理費用28960元,其中律師函費用2000元,一審律師費12000元,二審律師費9600元,一審訴訟費3180元,保全費1180元,擔保費1000元。

上述事實,身份證影印件、借條、電子回單、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通話錄音、證人證言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的保護。被告鄧某因個人需要多次向原告成某借錢,2021年3月11日被告鄧某出具一份手寫的借條,載明向原告成某借款230000元,後經當事人提交證據並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228900元。後原被告除本案訴訟的借貸關係外還有其他的借貸往來,經核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28900元借款未償還。另原被告在借條中約定,被告除應還本金外,還應支付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含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和違約產生的實際費用等),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本金並承擔原告為追索欠款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成某借款128900元;

二、被告鄧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成某為追索欠款支出的律師費236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80元、保全費1180元、擔保費1000元(原告均已預交),由被告鄧某負擔,並於判決履行時一併支付給原告。

審判長 倪安民

陪審員 韓親民

陪審員 田春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藝萌

書記員 田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