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村委會沒通知,就拆除房屋合法嗎?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模式是層出不窮,如以村民自治開展的村莊自主搬遷、棚戶區改遷、舊村改遷、鄉村建設搬遷等。不過,一般情況下,無論是什麼模式的拆遷,都應當要保障被徵收農民的權益,這是徵收拆遷的前提條件。

也就是說,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積極地與村民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即使協商不成,也不能採取暴力行為逼迫農民搬遷。然而從律師辦案的過程中來看,有些在協商無果之後,村委會便會在沒有任何通知或委託書的情況下直接拆除農民的房屋,逼迫老百姓搬遷。

李先生有一處房屋,後來被劃入拆遷範圍內,但是因拆遷補償沒有協商成功,所以李先生便一直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然而為了趕進度,村委會在沒有對其作出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便將其的房屋給拆除了,李先生事後認為,村委會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他決定以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那麼村委會拆除村民房屋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村委會沒通知,就拆除房屋合法嗎?

一般而言,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強制拆除老百姓合法房屋只能透過法院這一途徑,法律上並沒有賦予村委會或是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拆除房屋的權力。

也就是說,唯一的合法強拆是司法強拆,其他單位或個人都不可以在沒有遵守法律程式的情況下拆除房屋,否則拆除行為必然違法。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其只負責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並不具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而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瞭解到,村委會能決定的事項也僅限於上述規定中列舉的事項,對於村民搬遷、騰退、其他徵地拆遷等,法律上也並沒有授權村委會有這一項權力。

所以,由村委會組織的一些徵地拆遷本身就不合法。

再者,一般有權實施徵地拆遷的,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因此實踐中,我們看到的一些由村委會主導的徵地拆遷很有可能是相關部門委託的行為。也就是說,相關部門通常會為了規避集體土地徵收程式,在徵收之前,打著“舊村改造”、“舊莊改造”的名義實施徵收,但這種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違反了行政強制法有關程式規定。

對此,凱諾律師要說的是,集體土地徵收應當要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進行,這屬公權力職權範疇,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並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進行。

村委會拆除房屋要承擔責任嗎?

當然了,即便是“舊莊改造”或是“舊村改造”專案,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也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不得在未經村民同意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房屋,否則其行為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如果不是相關部門實施的徵收行為,而是其他民事主體或是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徵地拆遷,因其沒有強力強拆房屋,所以違法拆除老百姓房屋的行為是不合法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對於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不論是村委會實施的舊莊改造還是其他徵收專案,在補償未達成一致意見,補償未落實、未經村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拆除房屋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老百姓在遇到時一定要及時地諮詢專業律師,及時地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