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騙子”電詐嫌疑人提醒受害人止損,二審被改判緩刑

“我們是騙子,快報警!”

詐騙20多萬元得手後,女大學畢業生王辰(化名)良心發現,提醒受害人止損、報案,隨後主動脫離了電信詐騙團伙。

11月22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一起電信詐騙案,判決王辰犯詐騙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我們是騙子”電詐嫌疑人提醒受害人止損,二審被改判緩刑

據介紹,2019年6月至10月,趙某、楊某等單獨或合夥出資組成團伙實施詐騙,先是新增微信好友,透過聊天取得對方信任,再發送二維碼連結,讓受害人下載虛假投資軟體參與投資,並在後臺控制資料,使受害人“虧損”,共騙得69萬餘元。當年8月,大學剛畢業的王辰經介紹進入團夥,先後騙了兩人,騙得23萬餘元。

據法院披露,王辰得知其中的趙某某變賣房產,準備再投入60餘萬元,心有不忍,在微信上向其發出提醒,承認自己是騙子,讓對方向平臺退款並報案。隨後,她脫離了犯罪團伙。

公安機關偵破該案後,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主犯趙某、楊某十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六萬元、三萬五千元;多名從犯也被判刑並處罰金,王辰被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罰金二萬元。王辰提出上訴。

南京中院二審認為,王辰的預警行為客觀上避免了受害人損失擴大,使被害人挽回部分損失,並直接導致案發,公安機關及時偵破,應予正面評價。

法官表示,這種向被害人坦承犯罪並預警的行為非常少見。一方面,法律是剛性的,王辰的犯罪金額達23萬餘元,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對王辰及其辯護人“預警、退出詐騙團伙可評價為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動退贓”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王辰在得知被害人準備再投60餘萬元時坦承犯罪併發出預警,但原公訴機關對此節事實並未指控。王辰參與詐騙他人的行為已既遂,犯罪結果已發生,其中涉案的14餘萬元系案發後追回,依法不屬犯罪中止;她向被害人預警並脫離詐騙團伙,但並未主動投案,不能認定自首;該案系公安機關接被害人報警後偵破,不能認定為王辰有立功表現。所以,王辰的預警依法尚不能構成刑法意義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贓等法定量刑情節。

另一方面,法律也有溫度。法院表示,司法鼓勵、肯定行為人幡然悔悟、及時止損的向善行為,王辰的預警體現了她內心向善的一面,應給予法律上的正面評價,結合其系從犯等其他情節,最終對王辰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