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他人打架,致多人傷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鬥毆是指對立雙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發展到極點時,其行為特點為具有暴力傾向,以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一種主觀意識行為。不管這種行為起因何由、什麼目的都是一種不理智不文明的行為,打架嚴重者甚至會觸犯刑律。

網友諮詢:

7月14日1時許,王某2、王某3、何某、熊某1等人在羅平縣臘山街道辦事處雲某SOS慢搖吧內玩耍,后王某2與他人因瑣事發生爭吵,幸文松、李青楊與李某2、姚某、方某、範某、念影俊、賀某、幸某峰等人上前制止,在制止過程中被害人王某2持啤酒瓶打著幸某峰,李某2、姚某等人便對王某2實施毆打,期間李某2、姚某分別用刀殺傷被害人王某2。王某2被殺倒在地後,幸文松、李青楊等人將王某2拖到SOS慢搖吧安全門處。後與王某2同去玩耍的熊某1等人得知王某2被殺傷,持刀在慢搖吧門口質問,幸文松、李青楊與李某2、範某等人隨即持鐵棍、砍刀追出慢搖吧外,對熊某1、何某、王某3等人實施砍打。後某與賀某、念影俊等人對與王某2同去的被害人熊某2停放在慢搖吧門口的車牌號為雲D×××××的三菱牌越野車進行打砸。經鑑定:王某2系銳器致左頭臂靜脈、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熊某1的損傷為輕傷一級;何某的損傷為輕傷二級;王某3的損傷為輕微傷;雲D×××××號車的損失為10100元。幸文松、李青楊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夥同他人打架,致多人傷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浙江婺永律師事務所徐奕律師解答:

幸文松、李青楊夥同他人打架,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二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幸文松還夥同他人打砸車輛,造成財產損失101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對其數罪併罰。

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幸文松、李青楊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本案事實及情節,依法對二人減輕處罰。李青楊的親屬積極賠償4萬元,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以發減輕處罰。

徐奕律師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