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6年正式落地!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迎新規 四大類業務將差異化監管

銀保監會12月2日正式釋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分類和監管做出具體規定。

2016年11月,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原銀監會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作了全面修訂,形成《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優化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規則,在審慎經營、壓力測試、合作機構等方面提出相應要求,增強風險識別和緩釋能力,提升業務彈性;進一步最佳化表外業務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風險管理部門等相關主體職責,完善外部審計規定,增加會計部門職責要求;同時,還根據各類表外業務的具體規定,更新同步了相關要求,對各類業務提出更為細化和有針對性的規定。

四大類表外業務正式明確 風險管理差異化

《辦法》規定,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有可能引起損益變動的業務。根據特徵和法律關係,表外業務主要可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和其他類。

在原銀監會2011年釋出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表外業務被劃分為擔保類和部分承諾類兩種型別;2016年,原銀監會又釋出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將表外業務擴充套件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和其他等四類。此次正式出臺的《辦法》則沿襲了此前徵求意見稿中的分類。

具體來看:

擔保承諾類業務包括擔保、承諾等按照約定承擔償付責任或提供信用服務的業務。擔保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對第三方承擔償還責任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承兌匯票、保函、信用證、信用風險仍由銀行承擔的銷售與購買協議等;承諾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的信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承諾等。

代理投融資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託,按照約定為客戶提供投融資服務但不承擔代償責任、不承諾投資回報的表外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委託貸款、委託投資、代客理財、代理交易、代理發行和承銷債券等。

中介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託,提供中介服務、收取手續費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收付、代理代銷、財務顧問、資產託管、各類保管業務等。

其他類表外業務是指上述業務種類之外的其他表外業務。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對不同型別的表外業務,《辦法》提出了不同的監管和管理要求——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範、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重構風險管理框架

《辦法》對錶外風險管理框架進行了重塑,在原有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重新構建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核算、統計資訊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

例如,《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開展與本行發展定位、業務規模及風險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業務。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根據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等因素,確定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業務,並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商業銀行應當落實表外業務內部控制要求,加強對客戶身份和交易的真實性稽核,強化不相容崗位分離、制衡措施和業務的核對、監控,建立異常、可疑交易檢查和處理機制。

與此同時,《辦法》對錶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針對相關資產的風險分類和減值準備計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合規意識、做好風險抵補。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透過借鑑國內國際最新標準,並結合監管實踐,制定實施《辦法》,能夠推動商業銀行建立完善表外業務治理架構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流程管理,實現整體核算、統一授信,建立策略合理、管理規範、風險可控的表外業務發展環境,推動表外業務規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