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也構成故意殺人!”近日,雲南曲靖公佈一起令人不寒而慄的故意殺人案。男子王某與陳某因感情及經濟糾紛,在王某家中發生爭扯。后王某從家裡攜帶一把刀,將陳某帶到其家後山。
隨後,王某將其攜帶的刀遞給陳某用於自殺。陳某接過刀後,殺傷自己腹部倒地不起。王某將其外套脫下蓋在陳某臉上後離開。
不久後,王某又與楊某返回現場,發現陳某還有呼吸後,再次離開現場。期間王某未對陳某實施救助。後陳某被其朋友山某等人找到後送至醫院救治。經鑑定,陳某腹部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來源:12309檢察網)
以案說法:
1、或許很多人會感到很意外,王某又沒“親自”殺人,為何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呢?
其實,故意殺人罪除了“親自”動手外,“見死不救”也有可能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這是屬於形式犯罪。
2、什麼叫做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呢?
刑法規定,行為人有義務實施並且有能力施救某種積極的而未施救的行為,即應該做到也能夠做到而未去做的情形。但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的。如果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能力),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比如說,張三與李四是夫妻關係,李四落水時,張三雖有義務去救李四,但張三年齡大又不會游泳,所以張三沒有能力去救。此時,張三不構成不作為。
第二,行為人負有特定積極施救行為的義務,“特定義務”是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前提條件。“特定義務”一般又分為三種:
1、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比如說夫妻關係);
2、職務、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比如說人民警察);
3、由於行為人之前的行為是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本案就屬於這種情形,王某將陳某帶至某處並遞刀,陳某用這把刀自殺。這個情形下,王某有施救的義務)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不是一般的社會危害性。
3、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並非刑法中的單獨罪名,追究行為人責任同樣是以故意殺人罪提起訴訟,只是在量刑時,會綜合整個案子的案情,所造成的後果等進行綜合考量後作出最終刑罰。
根據《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情節輕刑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王某雖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但因其末造成他人死亡,故可視為犯罪未遂,從輕處罰。另外,王某認罪認罰亦可從輕、減輕處罰。
最後,要提醒大家,假如開車撞傷行人後,將行人搬離現場,後置行人於不顧,如果行為人最後死亡的話,也有可能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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