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致出租屋物品損壞 房東訴請賠償獲支援

中國法院網訊(劉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承租人何某飼養的寵物損壞了租賃房屋多處物品,且拖欠房屋水電等費用,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最終依法判令:1、被告何某支付原告秦某電費706。25元、水費70。58元以及損壞物品重置費1875。17元;2、被告何某支付原告秦某拖欠的租金467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原告秦某(甲方)與被告何某(乙方)簽訂《房屋租賃中介合同》一份,約定:1、甲方將位於南昌市西湖區的一套房屋出租給乙方;2、租金2800元/月,合同簽訂即日乙方支付首期租金2800元,每次租金於前期租金使用完畢的當日或之前3天交給甲方,已乙方推遲5天未按時交付出租金,視為乙方退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沒收押金2800元;3、房屋租賃期限為一年,若甲方或乙方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終止租賃關係,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否則需雙倍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如甲方同意乙方提前退租,乙方須賠償一個月租金給甲方。

合同簽訂後,原告將房屋交給被告使用,被告交納了押金2800元。近期被告何某擅自搬離出租房房屋,但原告秦某發現尚拖欠水電費用。原告遂替被告結清了拖欠的電費706。25元及水費70。58元。同時,因被告使用期間飼養寵物,造成租賃房屋內多處物品損壞,原告重新購置共花費1875。17元。為此,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雙方由此涉訴。

法院認為,被告何某在租期未滿之時提前退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提前退租,對原告造成的損失僅為最後一個月的租金。租賃期限正常屆滿的情況下,原告亦需將房屋另行出租,所以並不存在因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而未能及時安排後續租賃的損失。因被告已有2800元押金在原告處未退還,故除該2800元由原告沒收不予退還外,對於原告訴請另行支付經濟損失的訴請,不予支援。

對於被告使用期內產生的水、電費,其應承擔。被告在承租期間對屋內物品未妥善使用,造成物品在外觀或使用功能上的損壞,原告重置費用1875。17元,應由被告承擔。對於原告另主張的440元清掃費,因原告提供的房屋交付給被告時衛生狀況的照片,因無被告簽字,亦未作為租賃合同附件,故無法確認。且原告在租期結束後對房屋進行打掃亦屬正常,該費用不應由被告承擔。另經庭審查明,被告何某拖欠租金467元,原告秦某訴請其支付該部分租金,於法有據,予以支援。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原被告雙方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