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原件借條去起訴,為何敗訴?

□本報通訊員 魏靜 趙政

本報記者 戴麗娟

原告拿著借條原件來起訴要求被告還款,而被告也拿出了銀行還款流水……看似雙方都有充足證據,其中卻隱藏著關於不誠實的“秘密”,到底是誰在說謊?

2013年5月29日,被告徐某以經營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葛某某借款50000元,並出具借條一份,未約定借期及利息。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在今年5月向泗洪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法院在審理中,被告卻拿出了2016年2至2017年7月期間,透過招商銀行向原告賬戶分15筆共計轉賬62400元的記錄。且因被告徐某居住在重慶與原告身處兩地,故在借款償還完畢後未能收回借條,才發生了原告拿著借條原件起訴被告的事實。“在出借方持有借條原件、借款人存在匯款記錄的情況下,應結合當事人陳述、款項交付經過、借款償還完畢後銷燬借條的可能性等綜合因素考量判斷借款人的匯款能否認定為償還涉案借款。”案件承辦法官華陽升說道。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葛某某與被告徐某之間發生借貸關係,但被告有證據證明償還了涉案借款。現原告雖持有借條,但其明知被告還款,在本案訴訟期間一直未披露此事實。在之後被告提供轉賬記錄證明還款的情況下,原告質證時前後陳述意見不一致,先辯稱系被告徐某償還的是在涉案借款之前的借款,後又辯稱系支付本案借款的利息,均無證據證明,故被告轉賬支付的款項62400元應認定為償還涉案借款。

最終,法院駁回原告葛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葛某某負擔。

【來源:江蘇檢察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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