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漳州的阿英去一家工廠參加面試,面試結束後她在食堂門口摔傷。阿英在一天班都沒上的情況下,和準東家鬧起了糾紛。
阿英應聘廚師後摔倒
認為廠方應表示慰問
今年7月份,阿英去一家工廠的食堂面試廚師崗位,僱傭方試菜結束後,口頭稱阿英可以來上班了。可阿英沒想到一出門口,意外就發生了。
阿英家人認為,當時阿英的身份已經算廠裡的一員,此次因意外受傷,廠裡應當給予適當撫慰。
廠方:不清楚阿英如何摔倒
調解過程中,廠方代表稱意外發生時,他不在現場。
廠方代表
明天開始正式錄用你,
今天還屬於面試。員工也說沒有看到她摔倒。
阿英
你不叫我去試菜,
我也不會走到你廠裡面摔斷手。
那麼僱傭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僱傭意向的情況下,雙方是否就建立起了勞動關係了呢?
律師 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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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
。因為當事人在應聘的當日並沒有提供相應的勞動,所以在口頭達成意向的情況下,雙方並沒有建立勞動關係。
因此廠方也就沒有賠償當事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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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事件是發生在實習期或者試用期,也就是雙方已經建立起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認定為工傷。
當事人根據上述規定,也並非工傷。
廠方:願意從人道主義角度
對阿英表示慰問
廠方代表稱,當時阿英摔倒後並未直接聯絡工廠,他們也不敢去慰問,害怕阿英將全部責任歸咎過來。
調解小組認為,阿英出事時,並未與工廠構成勞動關係;而且阿英摔倒,自己應負主要責任,但廠方可以基於人文關懷,適當進行慰問。
最終經過溝通,廠方代表同意從人道主義出發,拿出5000元進行慰問。雙方達成一致並簽訂調解協議書,糾紛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