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被判19萬賠償金+12萬補償金!
關於約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額外補償金300000元,本院已經認定《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鑑於前述已經認定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故該協議約定的補償金支付條件已經成就,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額外補償金[…]
閱讀全文關於約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額外補償金300000元,本院已經認定《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鑑於前述已經認定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故該協議約定的補償金支付條件已經成就,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額外補償金[…]
閱讀全文若公司是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則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閱讀全文在我省上年度收入30萬元以上,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就業人才政策內容:年齡在55週歲(含)以下,且在本市領辦、創辦企業或與各類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可在本省就業地或居住地城鎮申請落戶[…]
閱讀全文法庭沒有糾纏於雙方的爭議焦點,因為對於青島便利蜂來說,無論是在《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中寫明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還是其主張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均屬於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閱讀全文透過放心籤電子簽約平臺,人社可根據線上合同簽約數量和行為來分析用工單位以及網約服務的需求,人才流量的大小和走向,對資料分析、預測並出臺相關導向及保障政策,進一步提升政務平臺數字化服務,實現更實效的用工監管、法律保障[…]
閱讀全文用工關係終止後,張某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遊藝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等[…]
閱讀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的規定,該事實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故法院依法確認廣西某集團與王某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屬於無效勞動關係[…]
閱讀全文”招聘廣告中的承諾未寫進勞動合同,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用人單位釋出虛假招聘廣告也有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一旦被認定為欺詐行為,勞動合同有可能被認定無效,求職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補償金[…]
閱讀全文經過仲裁、法院幾輪訴訟,法院認為,按照規定丁某可以享受6個月醫療期,丁某受傷病休,依法進入醫療期,公司在員工醫療期內,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最終丁某勝訴,公司向丁某支付了近10萬元違法解除賠償金[…]
閱讀全文小米公司主張因何某績效考核分數較低,屬於不能勝任工作,於 2020 年 11 月 4 日式告知何某改進計劃不達標,屬於經培訓後其仍不能勝任工作,並向其郵寄了解除協議,小米認為與何某解除勞動合同應屬合法[…]
閱讀全文3、《返崗上班通知書》發出後,員工絕大多數情況還是不予理睬的(個別情況,即使理睬返崗上班了,也已經曠工三天了),這時,公司再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如果建立工會的,記得要通知工會[…]
閱讀全文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閱讀全文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閱讀全文2、變更勞動合同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訂立勞動合同後,雙方即進入到勞動合同的履行階段[…]
閱讀全文解答朱律師: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二倍的工資[…]
閱讀全文本案中,楊某成作為公司管理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間擅自經營與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並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掌握的用人單位業務資源為己所用,不僅違反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更有違職業道德[…]
閱讀全文1銀行拒絕理由不充分或將承擔過失責任河南晟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帆表示,若魏曉音沒有完成教育義務,仍有課程需要在校學習,則不能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按實習生對待[…]
閱讀全文由於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對於月工資的真實約定難以查明,《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閱讀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閱讀全文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定的內容,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支付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責任,如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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